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号)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共分3類,分别是第I類、第II類、第III類。
境内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風險程度低,實行備案管理,境内生産企業需要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監局進行備案,境外醫療器械生産企業需要委托境内代理人在國家藥監局進行備案。
相關法規: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号)
2、《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5号)
3、《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局令第15号)
4、《醫療器械分類目錄》(2018)
5、《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辦法》(局令第7号)
6、《關于發布第一類醫療器械産品目錄的通告》(通告2014年第8号)
7、《關于實施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4〕174号)
8、《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修正案》(局令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