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号)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共分3類,分别是第I類、第II類、第III類。
境内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風險程度低,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嚴格控制管理;實行注冊管理,無論境内、境外醫療器械生産企業均需要在國家藥監局進行注冊。
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注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相關法規: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号)
2、《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5号)
3、《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局令第15号)
4、《醫療器械分類目錄》(2018)
5、《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标簽管理規定》(局令第6号)
6、《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局令第25号)
7、《醫療器械生産質量管理規範》(2014年 第64号)
8、《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辦法》(局令第7号)
9、《醫療器械生産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局令第22号)
10、《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修正案》(局令第30号)
11、《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
12、《總局關于執行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食藥監械管〔2015〕247号)
13、《總局辦公廳關于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文字性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6〕117号)
14、《國産第三類醫療器械延續注冊審批服務指南》